贵州公交坠湖事件调查结果来了 贵州公交坠湖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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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一个罪犯背后有怎样的故事,这个故事只可以帮我们了解他的行为,而不是谅解他的罪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7月7日12时许,贵州省安顺市一辆车牌号为贵G02086D的2路公交车坠湖。截至7日22时,共搜救出37人,其中21人死亡、16人受伤。

7月12号,安顺市公安局就7月7号该市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撞毁路边护栏,冲入水库并致多人伤亡的事件发布通报。

通报称,司机张某系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为制造影响,便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个人极端犯罪。

警方的通报将这起事件定性为司机“蓄意报复社会所致”的同时,又透露了案件起因及经过:

事发当天上午,司机张某来到其所承租的自管公房处,看到房屋将被拆除。

随后拨打政务热线,对申请公租房未获得且所承租公房被拆除表示不满。

于是乎,舆论便脑补出了一幅“张某面临不公对待”、“遭遇强拆”、“走投无路”乃至“逼上绝路”的图景,甚至鼓吹其行为“情有可原。”

张某真的遭遇了“不公”吗?张某的行为真的“情有可原”吗?

张某是否遭遇“不公”,本质上是一系列法律问题:

7月12日,安顺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了该起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就网传张某“房屋被拆除”一事,通报称,张某承租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柴油机厂的40平方米的自管公房,该房屋2016年列入了政府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改造项目启动以来,项目指挥部与张某先后对接3次,其余多次由其姐姐代表其进行商谈,双方沟通对接顺畅。

6月8日,张某与西秀区住建局签订《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张某可获得自建房补助款及附属设施补助、二次装修补助、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搬迁及签约奖励等共计72542.94元。

但其未按规定注销水电户头,也未去领取补助款。张某还申请了一套公租房,未获批准。

因安顺市公安局、安顺市政府的通报均未披露更详细信息,故公众对于前述7项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均无从知晓。

此时迫不及待地把张某推上道义的神坛,将其打扮成白璧无瑕、无可指摘的“完美受害人”,甚至鼓吹其在遭受“不公”、“冤屈”后的行为“情有可原”,或许为时尚早。

无独有偶,此前一个真正遭遇冤屈和不公的人等来了正义:

7月3号,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事件调查结果公布,顶替者陈艳萍及其父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余数十名为陈艳萍冒名顶替大开绿灯的公职人员也遭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陈春秀等来了早就应该降临的正义。但即便陈春秀有如此悲惨的遭遇、即便她为等待正义付出了一生的代价,她依然没有选择“冲冠一怒。”

毫无疑问,司机张某的行为都“情有可原”了,若陈春秀也选择了“冲冠一怒”,那些鼓吹“情有可原”的人还不得把她捧上道义的神坛?

与陈春秀有类似遭遇的苟晶则不然,苟晶被冒名事件调查结果公布后,公众发现苟晶只是“被冒名、无顶替”,其自诩的学霸人设也随之崩塌。

既然司机张某的恶劣行径都“情有可原”,那为何要调转枪口炮轰苟晶呢?与张某的“冲冠一怒”相比,苟晶自诩学霸,乃至“挑动舆论关注”的行为可谓小巫见大巫,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依这般逻辑,张某遭遇尚不明确的“不公”后蓄意报复社会都可被原谅,苟晶遭遇实锤的不公后只是喊得声音大了点、夸张了点,竟然引来排山倒海般的讨伐。

这是当今舆论场最悲哀、最滑稽,也是最让人心寒的一幕,因为最该被讨伐的“房间里的大象”又借此溜之大吉、全身而退。

在社会的诸多恶行中,践踏社会公义和良知、无差别地伤及无辜的行径最不可原谅。

面对这起恶性刑事案件,我们当然要关注司机张某个人的成长环境、生活环境,如果他确实遭遇生活困顿或不公,相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司法救济程序是否公正、便捷,公职人员是否公正履职等。

但也要避免“言必称辩证法”,顽固坚守“一方面……另一方面”等“各打50大板”式的和稀泥逻辑,为张某的恶行张目而不自知。

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会模糊焦点、放纵真正的罪恶,更会滋生出苛求受害者的不良心态,将本来要对准罪恶的枪口掉头对准了受害人,不仅无法铲除罪恶,反而会助纣为虐,甚至可能造成人人自危、社会信任崩塌的局面,为害不浅。

因此,所谓的情有可原,不过是助纣为虐罢了。

在这起案件中,肇事司机张某已死亡。他死亡后,案件会做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若案件处于侦查期间,则应当撤销案件;

若案件处于审查起诉期间,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若案件处于审判期间,且现有证据可认定其无罪,则要宣告无罪,否则终止审理。

换言之,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故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假设张某还活着,他会面临何种刑事责任?

根据警方通报及公交冲破护栏、坠入水库前的录像,张某并非临时起意,而是在案发当天按部就班地进行了策划和准备:

特意将白酒装进饮料瓶,提早换班;

趁乘客上下车间隙,饮用白酒;

行驶到大坝附近时,降低车速,躲避来往车辆,然后突然转向加速,横穿5个车道,撞毁护栏,冲入水库,造成21人死亡,1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张某的行为有非常明显的侵犯不特定数量乘客的人身安全的故意,并积极追究这一危险后果发生,并确实造成了21人死亡、1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张某还活着,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其可能会被以该罪追究刑责。

正所谓“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即使张某真的情有可原,也逃脱不了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主要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我曾分别以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的身份参与多起刑事案件,我非常认可法证先锋中的一句台词:

“无论一个罪犯背后有怎样的故事,这个故事只可以帮我们了解他的行为,而不是谅解他的罪行。”

“菩萨畏因,众生畏果”,任何犯罪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想象,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客观、冷静地剖析这起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并提前预防、干预类似的行径确有必要。

但绝不意味着要美化张某的恶劣行径,乃至形成危险的“反向激励”,进而怂恿、鼓励其他不如意者走上类似绝路,那些潜在的报复社会者传递危险、错误的信号:

这样做在众人的眼中是“情有可原”的,甚至是可以得到掌声的。

“愿遇难者安息,生者警醒。”

这是警方通报的最后一句话,可逝者何以安息,生者何以警醒?

这个问题拷问着我们每一个人。

本文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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