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司法文化的源头活水

【资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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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引题)

构建新型司法文化的源头活水(主题)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其中,“讲仁爱”等价值也是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中的基本要素。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我们应当全面客观地对待传统司法文化,努力发掘其中的积极因素,为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的进步提供有益借鉴。

中国传统司法思想中,儒家司法思想是其主流。儒家司法思想的基本特点是“仁道”“中道”“和谐”,而“仁道”代表了儒家司法思想的基本价值取向。“仁道”是一种爱人之道,提倡对人的关爱、尊重,尤其强调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应该指出,封建时代的司法制度并未全面贯彻儒家的“仁道”精神,但其中某些具体的司法制度还是体现了对“仁道”价值的追求。

“中道”即中庸之道,是一种追求适中、反对极端、强调平衡的思想与方法论。中庸之道也是一种实现社会和谐的方法。“中刑”、“中罚”或“刑中”的观念由来已久,西周铜器《牧簋》铭文中就有“不中不刑”(不公正就不动用刑罚)的记载,《尚书》中类似记载更多。正是这一理念影响到后来的儒家,并将其加工改造为中庸之道的司法思想。在司法领域,公正是核心价值。公正司法、平衡司法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否则就会出现孔子所谓“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情况,社会因之而可能动荡失和。

儒家并不反对靠国法来解决纠纷,但并不主张将大量的普通纠纷都诉诸法律,因为那样既不经济又会消耗大量的国家司法资源,更关键的是由此恶化双方关系,并有可能形成“世仇”,从而长期影响社会稳定。正是在此点上,孔子提出了“无讼”的主张。无讼并不是不要一切诉讼,重大刑案仍需国家司法力量介入,但大量的轻微刑案或一般的民事案件,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不必进入国家司法层面。而调解的主体,在民间社会往往是德高望重的“乡贤”,调解的规则是包括道德规则在内的社会规则。当代中国的“枫桥经验”继承并发扬了“无讼”与“和谐”理念,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经验。

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还体现了一种明显的“教化”精神。根据儒家“明刑弼教”的观念,其认可的用来辅助教化的刑罚并不是一般的刑罚,而是体现了儒家道德精神的刑罚,这种刑罚的运作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教化的过程。这样的刑罚就是所谓“明刑”,只有明刑才能“弼教”。

在中国古代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体制下,地方行政长官兼领司法权,道德教化不仅是其行政责任,也是其司法目标,司法实践因而伴生了“宣教”功能,此亦即“寓教于审”或“寓教于判”。古代法官的“书判”往往是一些将道德训诫与刑罚威胁互相结合的判词,这种以刑罚为后盾的司法教化作用更加显著。古代的法官把法庭当成宣教的场所,“寓教于判”的方式确实能收到“其为言易入,其为教易周”的功效,比之单纯的道德教育课更能深入人心。

重视教化的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留给我们一些有益启示:其一,刑事司法既有惩罚性,又有教化性,教化性存在于惩罚性之中;其二,良好的司法必须符合“仁道”或“人道”原则,这样的司法才能发挥正面的教化功能;其三,好的法官应做到“寓教于判”,将情理法融汇于司法审判中,使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而发挥司法审判的教育感化作用,这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对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我们要在分清其精华与糟粕的前提下,着眼于发掘其中的优秀内容,让那些具有永恒价值的元素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仍能彰显其生命力,使其成为今日新型司法文化构建的源头活水。

(作者:崔永东,系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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